广东发FB体育布建材价格波动风险预警!施工单位应如何应对?

  FB体育近日,针对我省建筑市场部分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尤其是水泥价格,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和佛山市住建局发布了

  今年下半年,我省建设项目加快复工复产,市场对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的采购用量增加FB体育。但近期受交通航道限载限流、各地限电限产以及库存囤积减少等原因,造成我省部分基础性建材供应紧张,引发价格快速上涨,其中水泥、钢材价格均已超过预警红线%。

  现提醒建设各方密切水泥、砂、石、混凝土、钢材等基础性建材价格行情,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材料波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波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同时,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时期内,我站将加大与水泥、混凝土、砂石、钢铁等行业协会信息共享和市场价格关注力度,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行情动态和风险提示,为建设各方应对价格波动提供参考依据。

  如需了解更多广东省材料价格详细情况,请直接登录我站建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监测系统免费查看,系统网址:。

  自8月底开始,受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我市部分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出现持续大幅攀升,其中水泥、砂、石、混凝土、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涨幅尤为明显。希望引起建设各方密切关注,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造价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有关建材风险管控的事项请各区局和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佛建管函〔2018〕690号)文件要求执行。

  据中国水泥网消息,在全国重点城市中,P.O42.5散装市场价:杭州地区已达到810元/吨,上海、广州已突破700元/吨,南京、长沙、南宁接近700元/吨。水泥涨幅扩大。

  值得一提的是,9月26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了《广东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方案》。

  文件指出“两高”项目范围暂定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焦化等8个行业的项目。

  对上述行业的项目纳入“两高”项目管理台账,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台账,逐月报送省能源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汇总。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FB体育、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FB体育,毫无疑问应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须遵从约定优先的原则。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凡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由法律进行规制和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以上旨在加强施工企业的风险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包括法律风险、价格合理波动风险在内的相关风险。一旦在签订合同阶段进行了不合理的承诺,会面临极大的能否履约风险。

  当然,也不是说类似合同一旦签订,毫无调整的可能。但在此情形下,施工企业的主动权会很弱。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难以合理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施工企业应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

  在实务中,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价款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容易产生争议。如:固定价还是可调价不明;虽为固定价,但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不明;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中风险调整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约定不明;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按实结算,是按施工企业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套用定额结算,抑或套用何种定额;工程量、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在内的措施费、相关费率如何计取约定不明;就材料价格约定了一个浮动区间,但同时又约定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

  关于价款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这些应为双方处理争议时必须适用或可以参照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上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的法律适用及计价依据作出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很多需要通过造价鉴定的方式才能得以“解决平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运用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处理。如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双方尚在友好协商阶段,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此外,为尽量减少和避免这方面的争议,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用词要准确、规范,意思表示应具有唯一性。

  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上涨,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材料价格上涨风险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类似文件进行这样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即各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价格调差文件难以推翻合同双方的约定,且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持谨慎的态度,往往不以此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除非已经启动司法造价鉴定程序,造价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造价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虽有以上的现状陈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的价格调差规定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价格调差文件毫无意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能突破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在双方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引和参考,有利于争议的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在一些项目中,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合同价款。

  若由于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未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逾期提供甲供材料、未办理建设行政审批手续导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等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该工期延误期间遇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则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主张调整合同价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条即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5.1条亦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亦有类似的约定。部分法院即有类似意见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24条即规定:“因一方当事人原因致使工期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导致的建材价格变化风险由该方当事人承担,该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约定范围内总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材料价格如此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对施工企业而言极为不利。出现约定范围的价格波动,相应风险由施工企业承担。

  总而言之,施工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在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应考虑受国家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材料价格,不应盲目压价。应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切实履行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办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而言,应进行切实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平原则的约定,以确保合同得以有效顺利履行,尽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达到双赢的目的。

  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很多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都面临其对正在履行合同所产生影响问题的处理,特别是施工企业。对于自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PPP合同、相关建设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合同对于钢材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问题处理约定情况,依据、参照、参考以下主要法律法规等规定,考虑是否可与建设单位等合同相对方协商或者提出索赔。必要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争议解决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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